式通常是个别经营者(店铺示例主)缴交一笔固定金额的指导费用(通称店铺示例金),由总部教导经营的知识再开设店铺,或者经营者原有店铺经过总部指导改成连锁总部规定的经营方式。
通常这样的方式每年还必须缴交固定的指导费用,总部也会派员指导,但也有不收此部分费用者,开设店铺所需费用全由店铺示例主负担;由于店铺示例主是自愿加入,总部只收取固定费用给予指导,因此所获盈亏与总部不相干。
此种方式的优点是店铺示例主可以获得全部大多数的利润而不需与总部分享,也无百分之百的义务需听从总部的指示,但缺点是总部因此可以不负责任,往往指导也较松散,此外店的经营品质也不容易受到控制。
(License Chain)与自愿店铺示例相反,店铺示例主加入时只需支付一定费用,经营店面设备器材与经营技术皆由总部提供,因此店铺的所有权属于总部,店铺示例主只拥有经营管理的权利,利润必须与总部分享,也必须百分之百的听从总部指示。
此种方式的优点是风险极小,店铺示例主无须负担创业的大笔费用,总部要协助经营也要分担经营的成败,但缺点是店铺示例主自主性小,利润的多数往往都要上交总部。